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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2—2013学年校政字13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如已学完大部分课时的所修课程,可采取变通方式进行考核,并给予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学生入伍前所在学院(系)党团组织要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五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部队服役情况,优先审批。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退役复学后成绩优良的,毕业时可获得保送研究生资格。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退役复学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生活困难的退役学生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八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国防教育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第九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在北京地区就业,不受留京指标限制。

第十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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