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旧站栏目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8-12-15    

(2017-2018学年校政字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研究生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学生处备案。延期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由学院报学生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处于根据新生报到日提前30天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交学生处,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查,并及时将新生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处。对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监察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各学院、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意见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一般为1年。

如需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形成处理建议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健康问题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在职人员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一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国际学生因未获得当年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第一款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因第二款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计划入学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但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 学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明确表现出研究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

(三)转入学院须组织相应考核,接收标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研究生录取标准;

(四)转入学院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考核结果和接收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五)学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类型招生录取的;

(五)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5月、11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如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学校可以调整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由学生处发布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同意该生转学的审核意见;如因导师原因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培养,还须出具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的证明。

(二)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书;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文件(原件)。如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四)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五)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六)拟转入高校同意接收转学的校级公函或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学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学生,户籍和档案同时迁出,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向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拟转入学院、研究生院进行审查考核,组织申请转学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同意接收的,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拟转入学院、研究生院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意见和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转出学校和专业录取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接收导师的意见。如果转学与导师调入有关,还须由人事处出具导师调入证明;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

(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如因病申请转学,须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五)转出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北京市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六)转出高校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七)转出高校就该生转学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文件,以及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盖有省级行政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学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经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问题经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因身心健康问题申请休学,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学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公费医疗事宜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当月提交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心健康问题休学的研究生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公派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三)由上级组织或学校派出,参加社会服务等原因离校90日(含)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公派出境保留学籍时长与公派时长一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其他保留学籍的情况,保留学籍时长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或支撑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保留住宿资格,参评奖助学金等待遇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日当月提出恢复学籍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二)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三)恢复学籍的学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培养要求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间被取消复学资格的,或者保留学籍期间被取消恢复学籍资格的,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30日未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的,或者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上条第一至五款原因退学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商研究生导师提出建议,报研究生院出具意见;因上条第六款原因退学的,由研究生提交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退学申请,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出具意见。

学校授权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处及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专门会议,负责学生退学审批工作。研究生退学事宜,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处和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6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有聘用单位的,学校按其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缴学费的退学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凭学费收据按月计退学费;已缴住宿费的退学学生,退宿后可凭住宿费收据按月计退住宿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5年。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8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7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若导师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不予推荐,或者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培养单位批准延期答辩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1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延期。学校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安排其住宿;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学术论文发表和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

(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学院建议按结业处理;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和研究生院核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从入学当年开始计算)完成相应程序并达到了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在证书上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生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医院”,除明确为“校医院”的以外,均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2015学年校政字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友情链接: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Copyright © 2018-2022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人民武装部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  知行F楼6层

邮编: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3855     电子邮箱:xsc@ruc.edu.cn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