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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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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4    

各学院分党委、相关部门:

学生兼职辅导员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处严格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组织开展学生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设置、管理考核和津贴发放工作。根据近期学校工作部署会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学生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要求,确保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定岗定责定人,不得虚报岗位,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岗位,不得出现长期脱岗或随意更换岗位人员现象。

二、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固定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600元/月·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5元/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多于40小时;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财务处按月支付。研究生临时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按月汇总工作量,报学生处核实后支付。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按月如实汇总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量并报学生处,确保在岗工作的学生兼职辅导员本人领取津贴,严禁代领、冒领津贴,拆分津贴转发多人等行为。

三、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对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过程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及相关部门可以即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管资格的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送财务处备案,即时终止发放该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如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更换岗位人员,不得迟报、漏报,避免岗位津贴发放错误。

四、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于近期对本单位学生兼职辅导员在岗情况及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确保按要求严格规范管理。请于12月21号前将本单位核查后的《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统计表》报送至学生处619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ruc_zhuguan@126.com),如有人员变化情况另行申报。

(联系人:任宪伟 孙琳 电话:62515533)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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