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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3届毕业生奖励性贷学金偿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3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2013届毕业生奖励性贷学金偿还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性贷学金介绍

奖励性贷学金是我校为本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帮助经济困难本科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成才的重要奖励性资助方式,是对其他资助方式的补充,分为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和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奖励性贷学金两种。

我校2013届毕业生中共有126名学生曾申请并获得奖励性贷学金。贷款学生毕业前如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学校将对其贷款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

二、奖励性贷学金还款政策

(一)新生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减免政策

1、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全部偿还贷学金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30%。

2、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团员、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成绩突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认可;

(5)能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勇于克服困难,事迹突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认可;

(6)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次获得学校奖励。

3、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到非生源所在地的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或应征入伍;

(3)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支援西部建设;

(4)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

(5)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或同等奖学金;

(6)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注:以上1、2、3项优惠措施不能重复享受)

(二)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奖励性贷学金减免政策

1、学生暑期学校课程结业成绩在C以上(学分绩≥2.0),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50%。

2、学生暑期学校课程结业成绩在A-以上(学分绩≥3.7),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金。

(三)学生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学金的,应与学校签订《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协议书》,可在毕业后还款,但最长还款期不超过毕业后一年。毕业后还款的学生,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将最新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暂存所在学院,贷学金全部还清时取回。贷款学生还可找到学校教职工作为还款的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毕业学生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时仍未还款的,学校采取包括公布违约名单在内的相应措施催交还款,并要求违约学生支付贷学金总额50%的违约金。

(四)学生退学、休学、出国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学金。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五)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学金。

三、奖励性贷学金还款程序

1、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发布还款工作通知;

2、各学院通知本院有奖励性贷学金的2013届毕业生按规定时间还款;

3、学生于2013年6月5日至7日到学生处奖励与资助科(北区食堂615室)办理奖励性贷学金偿还或减免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1)符合减免条件的,需事先填写《奖励性贷学金减免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复印件,学院开具并盖章的推荐证明、保研证明、班级或宿舍获奖证明、暑期学校成绩单,西部地区就业三方协议,参军入伍证明等);

(2)计划毕业后还款的,需事先填写《奖励性贷学金偿还协议书》(见附件);

(3)学生届时不在学校的,可委托其他同学代为办理。

附件:奖励性贷学金还款有关材料

学生处

2012年6月3日

(联系人:肖老师 电话:625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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