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届毕业生: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根据文件精神,我校凡已在中西部基层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落实工作关系的2009届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并结合文件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请持书面申请和三方就业协议书于2009年6月22、23日到学生处513室集中办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手续。
附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学生处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