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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1    

关于报送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0]104号)

作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为具体做好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审核工作,现将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1、《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见附件一);

2、《补报2009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见附件二);

3、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基本情况文字报告一份;

4、《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补偿代偿资金管理帐户信息》(见附件三)。

《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见附件四)供学校填报时使用。此表留存学校备查,暂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1、纸质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邮编:100816。联系人(以下略)

2、学校在完成各项审核后,即可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2010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二年,补偿代偿对象包括2010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各高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2、学校应加强与毕业学生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区县教育局)联系,督促其及时将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按规定方式寄往学校,以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入伍学生都能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3、对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4、对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材料上报时分开报送。

5、今年暂无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学生的学校,也应书面来函说明无人申请。

附件: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xls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11月30日

http://www.xszz.cee.edu.cn/show_news.jsp?id=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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