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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5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 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2);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需复印在一页);

5.本人与学校一卡通绑定的中国银行卡信息:开户银行全称、卡号及户名(一份,打印即可,申请代偿的毕业学生务必不要注销该卡);

6.学生如已离校,相关手续委托同学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写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字。

二、报送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学生须于1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北区食堂615室),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

(二)学生报送的材料应做到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偿代偿申请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学生,应按要求及时补齐相关证明,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三)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附件: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生处

2016年11月15日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6251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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